关于印发《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9-01-21 00:00:00  来源:国资科 

  各系(部),行政各部门、教辅各部门: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与保障。为了加强管理,力求制度化、科学化及规范化,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学院的实际情况,下类物品属学院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实训、实验及行政办公设备等。

(二)虽通用设备单价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1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三)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贵重、稀缺物质。

第三条学院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的规定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备;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具及量具、衡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十二)无形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需要,精打细算,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逐步解决。

第五条购置固定资产一般应列入学院年度或学期财务预算,各部门每年(学期)提出下年度(学期)的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经学院后勤处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审批后,列入年度或学期经费预算,待年度或学期预算批复后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使用部门经费购置物品时,需注意购置事项:

各部门使用部门经费购置物品时,如果是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向学院归口采购组小组(目前学院有三个物资采购小组:科研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提交申请,根据采购物品的类型自行选择对应的采购小组,按要求完成《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经费计划申请表》中的程序。如果是购置一般的办公物品或未达到固定资产录入标准的物品,由申请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履行申请表中的相关手续,凭入库单,再备上所有的手续材料直接交由财务处办理。

固定资产采购时,必须进行市场询价,择优采购;符合其他法定采购形式的可依法进行采购,再交由后勤处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报增,最后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及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先到物资采购小组处领取并填写购物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学院领导的审批,要根据所采购的物资设备总金额的多少履行相应的程序,详见《学院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物资采购小组按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购的规定

固定资产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其他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做到:

(一)应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公开竞价采购,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货,协议供货方不得少于2家,采购时有不少2人同时参与,并接受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任何物品的采购不得单人独自办理。特殊设备购置或专用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派员或聘请业内人员会同采购。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采购都不准暗箱操作,不准舞弊。

(二)采购物品必须坚持手续完备,要有发票、凭证,要有验收人验收,要有领用人或保管员签字。

(三)凡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都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国家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四)采购物品不能一次性领用或使用完的,应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1.仓库设专人保管。所有仓库物品,设立物品保管帐目,每月盘点一次,做好月清月结。

2.严格物品领发制度。保管员凭经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字样的物品领用单发放物资,并由领用人签字。所有领用单应妥善保管,以便清理仓库时核对。

3.仓库要经常整理,按物品属性特征进行科学堆放、上架。要防火、防潮、防鼠、防雷、防盗。

4.未经领导批准、没有完备的领用手续,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借用仓库物资或将其私自外用。

(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后方能采购。

(六)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因为货源、质量、价格等原因需要修改购置计划,要及时与使用部门联系,确认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部门变更购置计划,须及时通知科研设备处或后勤处,否则,造成错购、积压等导致经济损失事故,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

(七)固定资产验收入账规定。在学院资金管理规定范围内,无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所获物资所有权属于学院,均列入固定资产账户。

1.验收工作流程。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项目(含实训场所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及培训等,经试用符合用户要求后,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采购组收集项目相关材料上报后勤处,后勤处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库内评标专家、后勤处、供货方(施工方)代表、教职工代表、归口采购组有关人员组成。教育工会派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现场签名确认。如果是一般的办公物品或未达到固定资产录入标准的物品,申请部门只需按入库单的验收流程自行组织验收。

参加过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抽取工作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2.验收内容项目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及所附的清单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态、功能测试,或货物、服务质量。对质量不符或数量不实的,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反映。对于体积大、质量重、搬运不便的物资,可直接运到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在办理货物入账、建卡、编号后方能投入使用。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3)信息化项目按《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接收调拨和捐赠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及时办理调拨和捐赠物资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学院、使用部门(系部、处室)、管理人员三级管理:

(一)在分管后勤的副院长的领导下,后勤处统一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负责建账、建卡、详细记录全院固定资产;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并将编号卡片(即条形码)贴在物品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处理固定资产的变动事宜;对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调配。

(二)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本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负责人。

(三)使用部门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部门更换国有资产管理员时,要事先通知后勤处,以便做好新老管理员的交接工作。

(四)使用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进行检查。

第十条学院教职工调动(包括调离本院和院内调动)、退休、出国等,由人事处通知人员所属部门及科研设备处和后勤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等事宜。

第十一条图书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图书馆或各系部图书资料室负责管理,建立图书资料明细档案。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一般不予外借,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外借时,要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外借仪器设备需办理有关借用手续,留存凭据。凭据信息应有借用人、借用事由、经办人、归还时间、损坏及丢失赔偿条款等。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更

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属固定资产变动,使用部门要及时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报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做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凡属各使用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变更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相关表格,以书面形式报后勤处,注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编号、价格、购置时间和变动原因,由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凡学院各部门之间调用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使用部门同意,再由后勤处协调确认,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经同意双方私自借用,出现损坏、丢失责任由借出方负责。

第十五条对闲置和积压的固定资产要积极处理。处理价格视原价和市场价格确定,由使用部门报后勤处,后勤处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闲置品),作报废处理,处理办法同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而个人独管独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维护,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人每学期将设备使用情况反馈给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使用人要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失,要分清责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处,后勤处确认后报分管院领导,在学院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后勤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2007年6月28日印发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软院〔200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2008〕8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2008〕123号)、《关于调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琼财资〔2010〕49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系统省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财〔2014〕105号)等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及经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后勤处国有资产科负有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我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我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合作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我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各部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组织实施对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有对该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与维护,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用于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配置标准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配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八条后勤处要严把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数量关,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九条学院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协同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各部门应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至少每年一次),及时做好资产维护工作,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根据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对人为造成损失、损坏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并酌情做出处理。属于完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过失人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一条后勤处应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后勤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应程序执行,严格履行先报批,再处理的工作程序。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学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部门申报。各部门资产管理专员首先会同后勤处、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提交后勤处研究通过,报送学院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后,再报送学院领导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最后向海南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入账凭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凡涉及资产置换、出售的,且涉及到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时,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二)审批。后勤处对各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再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5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审批,原值高于50万元的,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处置。后勤处依据海南省教育厅或海南省财政厅的审批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部门办理相关交接和变更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报废手续。

(四)收入上缴。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卖、资产出租收益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五)账务处理。后勤处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后勤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对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2008〕123号)、《关于调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琼财资〔2010〕491号)、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软院〔2007〕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一般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项资产原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视为固定资产。

1.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下类物品属学院的固定资产:

(1)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实验设备等;

(2)虽通用设备单价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1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资产;

(3)学院认为应列入国有资产的贵重、稀缺物资。

2.学院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以下分类: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

(3)通用设备;

(4)专用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

(6)电气设备;

(7)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8)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具及量具、衡器;

(9)文艺体育设备;

(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12)无形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有价证券(股票、国债券)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资产无偿调出、置换、出售、调拨、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形式)。后勤处为资产调拨、报废、报损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调拨、报废、报损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调拨是指对各部门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后勤处有权收回并转移给校内需要的部门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对外捐赠是指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以自愿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四条资产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最低年限上划分: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台式计算机6年;

2.笔记本电脑6年;

3.复印机6年;

4.饮水机6年;

5.激光(喷墨)打印机6年;

6.扫描仪5年;

7.针式打印机6年;

8.一体机6年;

9.数码相机6年;

10.碎纸机6年;

11.投影仪8年 教学用5年;

12.音响设备8年;

13.数码摄影、摄像设备8年;

14.服务器6年;

15.路由(交换)设备6年;

16.电风扇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4年;

18.电冰箱10年;

19.电视机8年;

20.空调10年;

21.洗衣机8年;

22.电开水器5年;

23.录音笔6年;

24.保险箱15年;

25.办公木制家具10年铁制12年教学用课桌10年;

26.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2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27.以上未提到的资产报废最低年限按照该产品行业设计年限执行。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第五条资产报损、报失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其中因人为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毁,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须强制淘汰的资产,作报损处理;因各种原因发生丢失的资产,作报失处理。

(一)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未掌握操作技术,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4.尚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5.指导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6.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确实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损耗;

3.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4.经批准,试用新的方法、方案,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5.由于其他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

(四)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易损的低值品。

(五)仪器设备的丢失界定。

1.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盗走物品的;

3.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馆被盗的;

4.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的;

5.部门因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或其他原因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的。

(六)仪器设备丢失责任的区分。根据上述丢失的各种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1.在防范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属于被盗的并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可以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由使用部门赔偿;

3.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4.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六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验证并提出意见,报后勤处备案处理;

属重大事故的,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学院领导,并由所在部门、后勤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侦察,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七条赔偿原则及标准。

(一)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通讯工具、移动硬盘等可移动设备的丢失及损坏按实际价值的50-100%赔偿。

(二)除以上设备外,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以下原则确定赔偿额。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因局部损坏致使仪器设备报废、以及丢失的,按有关规定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2)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3)折旧年限:计算机及电子类:折旧年限6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折旧年限10年

机械类设备:折旧年限18年

(4)加权系数(0-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八条赔偿处理权限。

根据物品性质和损失价值大小,由各部门负责人、后勤处及学校分级负责审批。

(一)一次损失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赔偿额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后勤处审核备案;

(二)一次损失价值在5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其赔偿额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处审批;

(三)一次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赔偿,其赔偿额由部门和后勤处审定,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的,则加重赔偿。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款人根据后勤处开具的赔款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缴款。赔偿费纳入学校专用基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费用。

第十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或免于检讨、行政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赔偿处理执行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事故报告书、赔付证明等,报送后勤处。后勤处负责汇总,按有关程序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凭上级部门批复进行销账。

第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学院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流程进行,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

使用部门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后勤处组织鉴定小组(3人以上)实地鉴定确认

后勤处汇总,报纪委办公室、科研设备处签署资产处置意见

学院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院领导审批

学院把待处置资产送入废品库

后勤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视具体情况而定)

后勤处根据学院审批结果汇总材料,为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作国有资产减值做准备

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审批

后勤处处置国有资产,收入缴交学院财务处

财务处将处置资产收入上缴省财政厅

财务处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变动处理。

(二)材料准备

国有资产处置要提交以下材料: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待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物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1.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2.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部门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见评估项)。

3.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售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见评估项)。

4.申请资产调拨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调拨部门对调拨资产提出调拨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调拨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

(2)后勤处对部门资产调拨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拨的意见。

5.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报告(见评估项);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6.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报告。

7.申请资产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捐赠单位应提供与接收单位的捐赠协议(赠送函);

(2)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操作过程

1.评估。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报废的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选择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申报。按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将资产处置材料向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申报。

3.审批。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以下的,由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审批。

4.处置。学院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的审批结果,办理资产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置换的,出售和置换单位应当到海南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调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属于报废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收入上缴。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6.账务处理。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收入的,下同),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学院财务处进行账务变动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院占有、使用的车辆处置,经省教育厅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报废审批表

2.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转移审批表

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赠送审批表

4.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报损审批表

注:据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琼财会〔2013〕376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做以下调整:

(1)固定资产中通用设备(一般设备)单项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专用设备单项资产原值在1500元以上的资产。

(2)一般设备单项资产原值不足1000元或专用设备单项资产原值不足1500元的,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资产,须做为固定资产。

  附件1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报废审批表

单位:元

申报部门:日期:年月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编号

购置日期

数量

资产原值

总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申请报废原因:



处室(系部)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员签名:

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学院技术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3人以上):







年月日

后勤处意见: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意见:










领导签名(盖章):

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科研设备处意见:

学院分管财产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盖章):

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转移审批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编号

分类号

购置日期

数量

资产原值

总金额

备注





























































申请转出原因:

转出部门意见:











国资管理员签名:

部门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申请转入原因:

转入部门意见:











管理员签名:

部门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后勤处意见: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科研设备处意见:

学院分管财产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赠送审批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编号

分类号

购置日期

数量

资产原值

金额

备注



























































































国资管理员意见:

处室(系部)意见:











国资管理员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后勤处意见: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科研设备处意见:

学院分管资产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接收单位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4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申请报损审批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编号

分类号

购置日期

数量

资产原值

总金额

备注





























































申请报损原因:




处室(系部)意见:











国资管理员签名:

部门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后勤处意见: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科研设备处意见:

学院分管财产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学院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1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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